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许昌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许昌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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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借款人及配偶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各3份复印件)
2、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带原件3份)
3、有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30%(房屋建建筑面积在90㎡以下20%,购置二手首付不低于40%、二套住房首付不低于50%)的首付款收据证明。(带收据原件及3份复印件)
4、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内容:是否单位正式职工,月收入,盖单位行政公章。)
5、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职工贷款申请
2、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资格
3、审核通过后银行办理
4、贷款发放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商品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40万,二手自住房最高限额30万,建造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0万。
现行中:许昌市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贷款额度:
许昌市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
1、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借款人可以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
归还部分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