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
新政公积金缴存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职工公积金账户允许在工作地钦州内进行跨区、县转移,跨省市需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清零后重新计算。
改革后:职工公积金账户将允许跨省市进行转移,无须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进行合并计算。
许昌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缴存手续:
缴存地点:
许昌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楼四层
电话:归 集 分 配 科:0374-2676161
禹州市管理部:0374-8195020
长葛市管理部:0374-6189733
许昌县管理部:0374-5161359
鄢陵县管理部: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0374-3585571
魏都区管理部:0374-2667558
推荐阅读: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许昌,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且为整数。
我市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确定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006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2013年许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2元,在岗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为1801元);
下限为2013年度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长葛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